同为经营班车,却因争揽顾客,举拳相向,致人轻伤。7月2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二年。
被告人李某与高某某同为内乡县至某市班车线路的承包经营者,2013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在内乡县某国道旁边,双方为班车是否按时出发及争揽乘客发生口角,继而用拳头相互击打对方,后高某某之妻刘某某到场后参与其中;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拳头击伤高某某左侧眼部,致使高某某左侧眼眶周围软组织肿胀,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眼眶内直肌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谅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因琐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李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http://law.dahe.cn/anli/2014-07-28/592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