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云虎鹏毅宗华)贪心买来假币,谁知回家一看是用白纸冒充的“假”币,发现上当受骗后,到公安机关报警维权,却不知自己同样犯了罪。昨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均处罚金1.5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钱某伙同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决定以向被告人高某出售假人民币的方法骗取钱财。齐某将高某带至平顶山一咖啡厅内,由钱某守门放风,刘某、齐某同高某进行真、假币交易。高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以10万元人民币从齐某手中购买假币4500元,及用白纸冒充的假币445500元,后发现被骗到内乡县公安局报案。内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高某报案时带来的假币予以扣押,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内乡县支行鉴定假币金额为4500元。被告人刘某、钱某潜逃一段时间后,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钱某有自首情节、赃款已追退,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作为诈骗案受害人报案的同时,交代了自己购买假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大部分犯罪未遂、又是诈骗案的受害人,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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