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他人树木,也按要求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却没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采伐,偏偏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已过后采伐,最终触犯了法律。7月1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准备对其购买的内乡县余关乡某村的一片个体杨树林进行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4月13日,但刘某在该期限内没有砍伐。2013年5月2日至5月3日,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已过后,刘某组织魏某等人将采伐区域内21株杨树采伐后出售给杨某等人。经勘验:被砍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为23.5486立方米。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已过的情况下,砍伐其购买的个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云虎 杨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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