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王某曾因盗窃先后被多地法院判刑,出狱后他仍不思悔改,最终又因盗窃他人财物再次入狱。内乡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窜至西峡县某跆拳道办公室,以给人报名为由,与工作人员接触,趁其外出之际,王某将桌子上放的一部手机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案值997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案发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的赃物已退还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6
(线索提供 孙晓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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