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嫖娼妻离婚 精神赔偿不支持

发布时间:2009-04-16 08:54:05


丈夫嫖娼妻离婚  精神赔偿不支持

主持人  冯云虎  特邀佳宾  魏建国 赵晖  何国盈 程振华 

 [导读]

主持人:张华因嫖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一见钟情  好夫妻

19983月,已年过25岁的张华(化名)经人介绍,与邻村长相漂

亮的女青年李丽(化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便你来我往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接触了解,二人便迫不急待地于19995月登记结婚,走进婚姻的殿堂。起初二人恩恩爱爱,如影随形,好不亲热。邻居见了都夸赞他们是一对难得的好夫妻,就这样两人的小日子和和睦睦地过了几年。

嫖娼分居  闹离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感情便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张华经常与一群朋友混在一起,家也不常回去,李丽为此经常劝丈夫要以家为重,不要经常在外胡混,但张华却把妻子的话当作了耳旁风。20046月,张华在一朋友的勾引下,到县城嫖娼,在其忘乎所以的时候,被公安机关的治安人员逮了个正着。为了顾全脸面,妻子拿钱为丈夫交了罚款。处罚后,夫妻之间的矛盾却逐步激化,并经常为此生气吵闹,随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83月,李丽忍无可忍,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华离婚,并主张张华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

精神赔偿  被驳回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华与李丽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二年,应准予双方离婚。但李丽以张华嫖娼被处罚,要求张华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李丽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华是与他人有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因此,对李丽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但张华的嫖娼行为给李丽造成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给予李丽适当照顾。遂于613日作出判决准予李丽与张华离婚;驳回了李丽要求张华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主持人: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先决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如何把握的?

魏建国(郑大法学硕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李丽与张华是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分居二年以上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因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说明我国已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赵晖(南阳市中院法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财产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主持人:本案中,张华嫖娼显然是有过错的,为什么在李丽提出精神赔偿时却被法院挽回?

何国盈(内乡法院常务副院长)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张华的嫖娼行为显然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情形之内。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在本条中出现外,还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出现过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张华的嫖娼行为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丽要求张华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主持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挽回了李丽的精神赔偿请求,但却提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给予李丽适当照顾。合法吗?

程振华(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华的嫖娼行为毕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和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上的忠实,也是影响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在这方面张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有过错的,依据我国《婚姻法》在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分割本案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的李丽进行了适当的照顾,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建议,应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将嫖娼等违法情形列入可申请赔偿的范围,以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f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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