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大驾车过河 陷深水三人亡

  发布时间:2014-05-14 08:52:25


    一大早拉着同村村民到工地施工,却不顾雾大、能见度低等危险情况,驾车过河,致使车辆陷入河道深水中,当场导致三个乘车人死亡。5月1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男,河南省内乡县人。2012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牌照为豫R4L8XX的银白色昌河面包车,拉乘同村村民刘某等人,前往某镇建筑工地干活。被告人李某不顾雾大水深、能见度低等危险情况,走近路驾车过河,陷入河道深水中,导致乘车人刘某等三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等三人系溺水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近50万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致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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