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车不幸摔伤 雇主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07 16:31:40


    受雇他人从事放树、装车、抬木材等工作,却因不小心在装车时,从车上坠下摔伤。5月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兴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志光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2792.64元(含被告已支付的2万元)。

    2011年10月份开始,原告李志光一直受雇于被告刘兴旺,从事放树、装车、抬木材等工作,被告刘兴旺每天支付李志光80元工钱。2012年5月10日下午,原告在内乡县湍东镇某村附近附近装车时,从车上坠下摔伤。被告刘兴旺即把原告送到内乡县某医院抢救治疗,住院至2012年5月13日,支出医疗费1489.60元。原告出院后,腹部疼痛难忍,随即被送往南阳市某医院治疗,住院至2012年6月20日,支出医疗费39488.71元、门诊费393.8元、外购药5183.5元、处方用药609.5元。后经鉴定:李志光外伤性脾破裂导致脾脏切除属七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刘兴旺支付医疗费2万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志光系被告刘兴旺组织安排的人员,双方的雇佣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刘兴旺在雇员装车时,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兴旺对李志光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李志光在装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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