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钱,工人索要把而恼羞成怒,将工人打伤。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2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亮管制二年。
被告人李亮,男,河南省内乡县人。2013年3月2日晚上7时许,被害人刘海到被告人李亮家索要在其工厂干活时所拖欠的工钱,因言语不和,李亮与刘海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亮将刘海面部等部位殴打致伤,造成刘海左侧下颌髁额下颌体部骨折,下列牙齿一个缺失。经鉴定:刘海的伤情属轻伤。2013年3月26日,李亮的大姐与刘海的妹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66000元。被告人李亮于2013年4月2日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审理期间,刘海表示刑事部分不再追究,请法院从轻处罚。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亮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亮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亮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