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基层
晚报与巡回法庭同行
3月31日,内乡县法院民事巡回法庭,在该县赤眉镇杨店小学操场上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3张桌子,3个凳子,在地上一摆,两名法官、两名代理人往上一坐,法庭开庭了。
这是法院第一次到该村开庭,村民们也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法庭。很快,操场上坐了一大片旁听的村民。
2013年6月12日9时10分,内乡县七里坪乡12岁的小邢,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49线赤眉镇杨店路段,与同向在前步行的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伤。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邢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邢的法定代理人老邢支付周某现金20040元。2013年7月3日,周某的丈夫赵某与老邢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第二项为:小邢一次性赔付周某的后期治疗、护理、误工、伙补、营养等共计1000元。
周某认为,丈夫赵某未征得自己同意,自己也没有授权,因此她请求法庭撤销协议书的第二项,同时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内乡县法院赵店法庭采取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庭审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答辩等形式,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随后,法官召集双方代理人,进行法律释明,并主持调解。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邢一方再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
调解结束,内乡县法院院长柳殿奎告诉记者,本案中,周某的丈夫赵某与小邢的法定代理人老邢达成的协议,由于没有得到周某的认可,存在瑕疵,且周某后期治疗费用较高,1000元不足以弥补周某的后期治疗损失,因而周某向法院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法院也提醒大家,签订协议必须要认真细致,如果是他人代为签字,必须要核对代签人有没有授权书,如果没有,代签的协议得不到认可,所签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就会引起法律纠纷。
这次巡回开庭,受到旁听村民的赞扬。一位女村民高兴地说:“法院到农村开庭,不但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而且使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这样的形式,俺们打心眼里欢迎。”⑤2
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赵 晖 冯云虎
《南阳晚报》:http://epaper.01ny.cn/http_wb/html/2014-04/18/content_1140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