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粗心大意 领刑罚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3-13 09:16:21


    开发景区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却在开发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发生事故,导致自己被判刑罚。2014年3月1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事故罪分别判处杨某、谢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9月,洛阳某公司在内乡县板场乡某村修建景区栈道时,施工工人代某在安装索道紧钢缆绳的过程中,被脱落的导链砸中头部死亡。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组织施工的被告杨某和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的被告人谢某未对施工工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代某死亡,杨某和谢某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谢某作为生产作业安全的直接主管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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