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孙晓峰李智)刘某自己购买了一处杨树林,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私自雇人采伐木材,因数量巨大触犯法律。昨日,南阳市内乡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6月,被告人刘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别人处购买位于内乡县某乡的一处杨树林,6月6日至6月15日,刘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用油锯、斧头将该林地的889株杨树砍伐,将木材拉到自己所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后经该县林业技术调查设计队勘验:被砍伐杨树总蓄积为70.3662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便雇请他人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南阳市内乡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伐利用森林、林木必须依法进行。”该院院长柳殿奎告诉记者。我国对商品林木的采伐实行许可制,《森林法》明文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刘某虽已合法取得了林木的所有权,但要进行采伐,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
《河南法制报》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4-02/20/content_1029511.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