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无证采伐 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4-02-10 11:16:21


   本报讯 (记者王淼)刘某在未办理商品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私自雇人采伐林木,因数量巨大,被内乡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别处购买位于内乡县某乡的一处杨树林场。同年6月6日至6月15日,刘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该林地杨树。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相关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介绍,我国对商品林木的采伐实行许可制,刘某虽已取得了林木的所有权,但要进行采伐,必须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6(线索提供 孙晓峰 李智)

《南阳日报》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4-02/10/content_101597.htm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2月10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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