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烧掉自己责任田边的杂草,造成山林大面积着火,导致自己被判刑罚。1月2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时某看到自己位于山边的责任田边杂草丛生,不听护林员的再三劝阻用火机点燃杂草,在起火之后便下山回家。结果造成山坡大面积着火,260株核桃幼树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在杂草丛生的田地边点火后离开,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闫林旭孙晓峰)
《河南日报》http://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4-01/23/content_102168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