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冯云虎 孙晓峰)有人雇自己开车,并按月支付工资,梁某本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份好工作,结果雇主是劫匪,案发后,司机梁某也成了共犯。2013年12月31日,内乡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司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2年3月,梁某与李某(已判刑)相识。李某让梁某为其开车,并承诺每月支付工资。2012年3月8日至5月3日这段时间,梁某同李某驾驶一辆黑色速腾轿车,先后蹿至内乡县、唐河县、西平县、漯河市等地,梁某驾车在指定地点等候,李某则进入一些店铺以购物、谈生意为名,趁店内人员取货不备之际,实施抢夺、盗窃。
李某抢夺、盗窃得手后,告知梁某并乘坐其所驾车辆逃离现场。梁某伙同李某抢夺作案4次,抢夺财物价值共计13500元;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9860元。案发后,涉案款物被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押并退还失主。2013年3月21日,梁某到内乡县公安局湍东镇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梁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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