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百年祥瑞”扯皮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23 11:00:39


   本报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冯云虎吴新杰)投了百年祥瑞终身寿险,本想保百年祥瑞,不料出了事故百年祥瑞也靠不住了。昨日,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百年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靳某保险金人民币8.1万元。

   2012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保费已交,投保人为靳某,被保险人为靳某某,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5月24日,被保险人于2012年6月13日吃奶时被呛死亡。被告方仅支付10%的基本保险

   费,其余拒付,原告认为被告方违反了保险法第17条规定,为此,特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余款8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足额支付保费,被告方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单显示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保额为9万元,个人寿险投保书投保事项部分也明确写明百年祥瑞基本保额9万元。保险单及个人寿险投保书均未就365

   日内身故只赔付基本保额的10%作出特别说明,且365日内身故只赔付基本保额的10%的条款严重限制了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减轻了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予以提示,且投保人的初衷并不想因投保而造成人身伤亡而获得赔偿。因此,被告百年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应按照基本保额9万元给付保险金。因被告已支付原告9000元,故还应支付8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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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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