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冯云虎孙晓峰)窃贼承诺让司机为其开车,并按月支付工资,本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份好“工作”,结果案发后司机成了共犯。昨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去年3月,梁某与李某相识,李某约请梁某为其开车,并承诺每月支付工资。2012年3月8日至5月3日期间,被告人梁某伙同李某(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速腾轿车,先后窜至内乡县、唐河县等地,梁某在店外驾车等候,李某进入店内以购物、
谈生意为名,趁店内人员取货不备之际,趁机实施抢夺、盗窃作案。李某在抢夺、盗窃得手后,告知梁某并乘坐被告人所驾车辆逃离现场,所获赃物全部由李某所得。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明知同案犯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顺利实施提供了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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