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到朋友店里消费,却心生歹念,实施盗窃,杨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内乡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杨某到内乡县瓦亭镇张某开办的商店购买香烟。张某的母亲刘某在店内招呼生意,因杨某与刘某之前相互熟识,便在店内与刘某闲聊起来。后杨某趁刘某忙于招呼生意,窜至二楼张某的卧室内,将张某放在抽屉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次日,张某发现钱被盗后询问杨某,杨某将钱还给张某。2013年2月27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6
(线索提供 郑潘珂 孙晓峰)
《南阳日报》: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3-11/04/content_860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