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限
制你出境
欠款29万元
本报记者 王 淼 通讯员 冯云虎 汪戈
某公司老板拖欠货款,经法院调解结案,却拒不履行义务。为规避执行,公司老板竟然变卖家产跑到南非做生意,法院一纸裁定限制“老赖”出境,“老赖”便慌了手脚,很快还清了欠款。近日,记者从内乡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执结了一起“老赖”到南非规避执行的案件。
出口毛毯签订合同
2010年1月5日,内乡县某地毯工艺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地毯公司)与开封某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在内乡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地毯公司按照贸易公司的指定生产毛毯,合同期限为一年,货款以美金结付,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地毯公司依合同约定,为贸易公司加工毛毯,并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贸易公司接收货物后却以种种理由拖欠货款总计56313.6美元。在地毯公司追要货款的过程中,贸易公司多次出具还款计划,但均未能按计划付款。2011年6月14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计划,但又未能兑现承诺。
货款无着怒上法庭
眼看要到手的货款,却迟迟拿不到手,地毯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运转,面临关门的危险。无奈之下,地毯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将贸易公司起诉到合同签订地的内乡县法院,依法请求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6313.6美元及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内乡县法院审查立案后,立即通知贸易公司应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贸易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前偿还地毯公司货款1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2年7月30日前偿还92475元,共计292475元。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任何一笔违约,执行违约金20万元。若被告按协议执行,原告放弃违约金20万元。
言而无信申请执行
调解协议签订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便再也没有露面,为此地毯公司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6月2日立案执行。内乡县法院执行局组织执行人员赴贸易公司所在地开封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既无银行存款,又无动产,更没有不动产可供执行。
随即执行人员不辞辛苦,顶烈日、冒酷暑,远赴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陈某老家,查询无果后,执行人员便分头在当地明察暗访,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打听到被执行人陈某已变卖全部家产到南非做生意。陈某在南非办有加工厂,每月必须到南非经营管理自己的企业,持有南非护照。
限制出境一朝还清
得知这一情况后,地毯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法院对陈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促使陈某偿还货款。执行人员随即向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于6月16日前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将采取边控措施,依法限制其出境,直至7月2日,陈某仍无动于衷。7月3日,执行人员依法作出裁定,限制陈某出境,并向内乡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及湖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限制陈某出境,并对其所持护照予以扣留。
陈某得知自己被限制出境后,感到无法打理自己在南非的加工厂,将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顿时慌了手脚。他主动联系执行人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截至7月22日,被执行人陈某主动还清了全部欠款,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随即法院解除了陈某的出境限制,并发还其有效护照。
法律规定威慑“老赖”
“一身外债,却坐‘大奔’、住别墅、进酒店、出国游”,对一些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内乡县法院法官如此形象地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将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法律固定下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官介绍,这样的执行威慑机制为执行申请人和执行法官撑了腰。2
“限制出境”三计治“老赖”
《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其中新增的第231条将限制“老赖”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条法规成为执行法官应对“老赖”的杀手锏。沈阳市法院公布了多起利用法规战胜“老赖”的案例。
“治赖”第一计:请君入瓮
由于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几十名农民工在工地苦等。沈阳市法院执行法官多方核查,这家欠债的公司法人代表沙某移居加拿大,案件无法执行。之后法院接到线索,沙某将在近期回国处理个人事务。法院果断决定,依据《民诉法》规定,向全国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下发限制沙某出境的决定书。
随后沙某在机场申请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截留。法院决定,采用请君入瓮的办法,先把沙某放进境内。法官通知他,回沈阳后立即到法院处理欠款事宜,否则将无法出境返回加拿大。此计一出,沙某几天后主动到法院,表示还清全部欠款。
“治赖”第二计:釜底抽薪
铁西区居民赵某夫妇因女儿要出国急需用钱,向邻居张某借款。一年后,张某向赵某夫妇多次索要,赵某夫妇以种种借口不还,即便在法院判决后依旧拒不执行。
铁西区法院查明,两人的女儿在英国留学,二人近期有可能去探亲。在案件的审理期间,两人已经被限制出境。果然,赵某夫妇主动找到法官,表示暂可先还2万元,剩余欠款以一套房屋作抵押。执行法官发现对二人限制出境的解禁期就要到,法院便延长了限制出境期限,最终赵某夫妇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欠款。
“治赖”第三计:以逸待劳
沈阳某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拖欠申请执行人债务65万余元。法院经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办案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赵某因业务往来,频繁进出国境。于是,办案法官向边境管理部门下达了“限制出境”的协助执行书。一个月后,一直对法官避而不见玩“隐身”的赵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原因是其急于出国。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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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9月9日A8版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3-09/09/content_789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