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三次遗嘱一次公证

处分他人财产且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3-07-10 16:43:28


    7月9日,内乡法院审结一例因遗嘱引发的房权纠纷案,依据遗嘱及对应公证文书,要求受赠现价值约40万元房产的柯某,被法院认定该遗嘱处分的不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且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败诉。

    法院卷宗显示,吴女,1995年出生时及母亲再婚后一直在外公、外婆家生活。2003年,再婚另居的吴女母亲与其外婆相商共同出资,以吴女名义,为吴女在内乡县城购得一处房产,吴女与外公、外婆在该房居住。2004年初,吴女外婆病危,与吴女外公邀同门哥嫂等亲属,口头遗嘱该房归吴女所有。

    2004年6月,吴女外公再婚。次年,吴女外公书写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吴女外公及继外婆柯某死亡后,该房赠予吴女”。四年后的2009年,75岁高龄的吴女外公将原始“房屋销售协议”上购房人乙方吴女的名字更改为自己的名字,又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其死亡后该房馈赠给柯某”,并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该遗嘱订立及公证时,吴女仅14岁。3年后的2012底,吴女外公病故,柯某持遗嘱及公证文书要求受赠房屋引发诉争。

    该案审理期间,公证机关以“公证文书所涉标的物存在争议”为由,撤销了该公证文书。

    法院认为,吴女母亲与其外婆相商共同出资,以吴女名义,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协议,为吴女买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吴女外公两次遗嘱处分争议房屋,尽管为其意思的真实表示,但属越权处分,且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吴女合法权益,故其两次遗嘱不受法律保护;柯某依据遗嘱称其对诉争房屋享有产权的抗辩不能成立。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诉争房屋归吴女所有,柯某败诉。

    法官评析:(郑大法律硕士、内乡法院院长柳殿奎)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有效遗嘱必须同时具备4个构成要件:1、是遗嘱人生前意思的真实表示。2、处分的财产或其他事务,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取得的财产,或依法属于应当由自己处理的事务。3、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4、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有效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本案中,吴女外公所立遗嘱尽管是其生前意思的真实表示,但其处分的不是自己的财产,不符合有效遗嘱的4个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判柯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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