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妨害公务 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20 09:03:53


    本报讯 (记者张提)酒后发生厮打,并将上前劝阻的民警打伤——8月15日,内乡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罚金人民币各3000元。

    2012年5月30日22时许,内乡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余某上班途经该县湍东镇五里堡大转盘时,发现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酒后互相厮打。余某当即履行警察职责,上前制止王某、刘某的违法行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反而对余某拳打脚踢,造成余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余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妻子与余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7月3日到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线索提供 冯云虎 王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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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2013年8月19日《南阳日报》A6版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3-08/19/content_752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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