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打伤履职民警妨害公务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20 10:01:13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冯云虎王充飞)两男子酒后相互厮打,民警发现上前制止时,二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联手将民警打伤。昨日,内乡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刘某罚金各3000元。

    2012年5月30日14时许,内乡县公安局民警余某上班途中,路遇王某、刘某等人酒后在马路上厮打。余某为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上前制止王某、刘某的违法行为。被

    告人王某、刘某随即转身,开始联手对余某拳打脚踢,造成余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余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就民事部分与余某达成赔偿协议。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酒后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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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2013年8月16日《河南法制报》8版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3-08/16/content_941538.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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