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想购买一处房屋,房主的手续都很齐全。2008年8月份,我们谈妥价格是15万元,准备签订合同,但是我还是有点不放心,因为现在买卖房屋,反悔的房主不少,原因很简单,期间房屋价格涨了,致使购房者“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为了保险起见,我想咨询一下怎样才能使我相中的房子购买成功,不出差错?”
钱前
钱前同志:
你所说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你的担心并非多余。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之规定,在你与房主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时,你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让房主和你一起到房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预告登记。一旦预告登记成功,便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得到你同意的情况下,房主是无法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的。即使出售给第三方,据此规定,也不会发生物权效力,你房主签订的协议还是有效的,这样你的权益就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但是《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当你与房主进行预告登记后,应在能够进行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一定要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到那时,“煮熟的鸭子”可能会真的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