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诉讼大调解机制 提高司法调解水平

  发布时间:2009-03-30 20:04:44



   在当前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2002年以来,内乡县法院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的原则,结合审判实践,狠抓调解工作,在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积极探索调解新路子,将调解紧密贯穿于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调处了一大批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调解、和解、撤诉率达到81.6%以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健全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意识
   前几年,由于受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案件一度出现了“重判决、轻调解”的不良倾向,经判决方式结案虽然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案件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的问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好。一些案件虽然判决了,但案结并未事了。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激化,难以协调,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容易引起肓目上诉,肓目申请再审等情况,造成司法资源大量浪费。而以调解、和解、撤诉审结的案件,既节约诉讼成本、精简诉讼环节,又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率,彻底平息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是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有效结案方式。具有办案周期短、效率高、人情味浓等优势,可以彻底解决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因此,2002年以来,我院将审判调解工作摆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长抓不懈,通过完善组织、加强考核、示范引导、调解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措施,在全院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视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我们专门制定《调解工作规范》。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调解的范围。除一些适用特别程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一些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均将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前置程序,使诉讼调解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同时设置调解期限,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主动决定进入判决程序,杜绝久调不决,以拖代调的现象发生。审判工作中,我院还把调解工作作为评判审判活动,考核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调解各个环节的要求及衔接提出具体要求,对调解率,即结案率与息诉率进行综合考核,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将案件调解率纳入岗位考核目标及个人业绩档案,实行激励机制,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法官调解意识。2002年以来,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均达到80%以上。
   二、抓好调解时机,实行全程调解
   为了使调解工作更加扎实有效,2002年以来,我院就提出了调解工作随案走的工作思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牢牢抓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判决前各个环节,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当事人要求立案时,我们就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组织双方调解。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在开庭之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时,详细询问每位当事人,了解双方基本情况,提前掌握矛盾纠纷的成因。对其中意见分歧不大、矛盾不太尖锐,双方居住在同一村或相隔不远的案件,当即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在双方居住较远,不便当即调解的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时,理清争议焦点,掌握当事人诉讼心态,进行先期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当面达成和解意见,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于案件必须进入审判程序的,我们又把调解引入庭审阶段,在开庭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求法官通过阐明法律关系,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权衡得失,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在宣布休庭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送达前仍可以和解,要求当事人慎重考虑,如果愿意调解,随时可以到庭请求调解,从而使调解工作贯彻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大大地提高了案件调解成功率。
   三、讲究调解艺术,方法灵活多样
   调解是一门艺术,为提高案件调处成功率,我们在调解案件时,特别注意讲究调解艺术。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重不轻,彬彬有礼。调解时,我们要求法官平等待人,谦和大度,调解用语既要有分量又要有分寸,当轻则轻,当重则重,充分运用语言技巧展现法官的个人魅力。善于营造宽松的氛围,让双方当事人自由陈述,把握节奏,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推进调解进程,实施可行方案,促成调解,只有这样,当事人才会尊重法官、信任法官,调解方案才易被当事人接受。二是不紧不慢,抓住时机。调解要有耐心,但也不能太慢。调解工作的时机掌握至关重要,要因势利导,既要洞悉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脉络和心理底线。一旦发现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就当机立断,防止出现变数。三是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坚持依法调解,冷静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坚持的原则要坚持,能让步的利益尽量说服当事人适当让步,从不为达到调解目的而强制调解。坚持法官的中立地位,避免帮一方损一方,防止越俎代疱;同时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真正化解矛盾,做到案了事了。
   好的调解方法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院根据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的性格特征,科学地进行说服教育疏导工作,积极探索总结出了“借用外力法”、“亲情触动法”、“案例诱导法”、“以柔克刚法”等调解方法。同时,不拘泥于庭上“面对面”调解这一种形式,采取了“电话调解”、“背靠背调解”等多种方式,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四、找准案件特点 恰当运用调解
   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往往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法官审理案件能够理清思路,抓住矛盾焦点,根据具体案情和案件类型的特点做工作,寻找恰当的突破口,以妥善解决纠纷。为做好调解、和解工作,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十分注重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对症下药,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手段。如我院民一庭处理的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亲属之间或邻里、同事之间产生矛盾而引发的纠纷。这类案件当事人间往往系因日常生活接触中的琐事摩擦,日积月累产生怨恨而互不相让。在审理中,当事人往往相互指责,固执己见。在化解此类案件矛盾时,我们注意分析其症结所在,因势利导、对症下药,把握了这点,矛盾的解决就迎刃而解。为此,我院民一庭的同志们除了注意区分双方在所争执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外,还特别注意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渲染释放人情味,即抓住冲突双方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的特点,尽可能地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诱发当事人人性中善良、美好的一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当事人以亲情、友情的力量逾越利益的差异,从而平息纠纷。如王某为杨某运输货物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杨某的丈夫撞伤,且雇佣的李某被烧伤,王某分别款赔偿杨某和李某1万元、7000元,但李某在自己治伤中感染病菌,又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赔偿。王某因考虑到已给其赔过款,拒不到庭。同时杨言如果李将其逼上绝路他将要杀李全家,双方抵触情绪非常大,要想调解结案几乎不可能,但民一庭的同志们并没有胆怯,先稳定王某激动的情绪,充分告知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然后详细给王某讲解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关联性,当时王某并未完全理解,但抵触情绪明显减轻。后来办案法官了解到李某的亲戚袁某与王某也是一个拐弯亲戚,就适当的把开庭时间往后推迟一周,接着通知李某请这名与王某关系密切的亲戚去王某家继续劝说,缓和矛盾,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王某当庭向李某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消除了双方长达5个月的积怨,握手言好。此外,对于损害赔偿纠纷、商品房相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等各种类型的纠纷,我院同样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理出当事人争执的症结所在,掌握其内心活动的心理底线,有的放矢地提出方案,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注重释明,借助社会合力
   认识了不同类案件的规律,理清了各类难案的特点,也就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钥匙。但要真正突破僵局,彻底平息诉争,还需要在调解、和解的实践中采取一系列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很多存有矛盾激化隐患的案件,事实上并不复杂,但案件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法律知识有限,常在对法律认识上产生不少偏差。对这些案件,需要法官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不厌其烦,帮助其理清法律关系,力争帮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实际问题。为了平息诉争,我院除了在工作中注重法官自身的释明疏导外,还积极借助人大、地方政府、公安、基层组织等各方力量,内外联动,形成合力,相互配合,共同梳理纠纷,在调解、和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我院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还注意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借助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发挥重要作用,使不少疑难复杂的再审案件得以通过调解方式予以顺利解决。2004年,共审结民事抗诉再审案件15件,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其中11件抗诉再审案件以调解或当事人自愿撤诉结案,占到了审结数的71.8%。
   六、苦练调解内功,践行司法为民
   在审判工作中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可以说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值得推崇。然而,要使当事人从唇枪舌剑到最后握手言和,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办案法官不但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而且要具备深厚扎实的法律功底,善于提炼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抓住纠纷实质。为此,我们先后多次组织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工作专项座谈会,通过座谈、大家相互学习,苦练内功,为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审判过程中,我院每一位法官不但思想上重视调解,而且在行动上都能如一的把调解工作做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使命和责任,只要案件有一分和解、调解的希望,他们就以付出一百分的努力。在对待当事人时,每位法官都有一副好脾气、一片热心肠。对待每一起案件他们有的不厌其烦耐心疏导,热情服务消弥纷争;有的殚精竭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少审庭审理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时,为了趁热打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少审庭承办法官毫不犹豫地放弃了休息时间,星期六一大早就赶往西庙岗乡。那天天下着蒙蒙细雨,乡间小路泥泞不堪。当法官和书记员出现在当事人面前时,双方当事人包括在场的当地村委会干部都被深深感动了:这样的天气,法官为了这么小的纠纷跑这么远的路!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后退一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一再向法官表示谢意。

责任编辑:f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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