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女儿随父生活。在女儿患病后,却想与母亲一起生活,为变更抚养权、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10月15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被告刘某某自2012年1月起按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支付原告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至18周岁止,待原告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2004年12月27日,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刘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被告刘某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自愿放弃小孩抚养费,原告年满18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由被告抚养。2008年6月,原告经诊断为先天性疾病,须终身服用药物。原告身患肢体残疾无法上学,现休学在家,于2010年7月1日办理了残疾证。原告患病后,不愿意随被告生活,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由其母亲王某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刘某某双方协商,离婚后原告由被告抚养。在原告患病后,不愿意随被告生活,要求由其母亲王某抚养,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原告请求的抚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