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图谋他人钱财,竟然商定先去盗窃机动车再实施抢劫。3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预备)、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抢劫罪(预备)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均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江某、田某、江某某均系内乡县某镇人,被告人王某系邓州市某镇人。为了实施抢劫,密谋先盗窃一辆机动车,便于2008年9月25日,由被告人江某、田某窜至西峡县城,伙同被告人江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八一宾馆后居民区盗窃嘉陵牌125型透明蓝色两轮摩托车一辆后,驾车窜回内乡县城。2008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9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江某、田某、王某三人驾驭盗窃来的摩托车窜至内乡县灌涨镇乡间公路伺机抢劫,因未找到抢劫目标而未能实施。10月7日凌晨4时许,三人再次驾驶摩托车携带木棒寻找抢劫目标,行至G312内乡段被内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三人逃窜,后被抓获。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经内乡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13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田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并准备工具,但因没有寻找到作案目标而未能实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预备);被告人江某、田某、江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田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某、王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