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企业收回成命

  发布时间:2012-08-01 09:16:42


    职工病假没有上班,企业认为职工以病假为由,骗取假期,期满后既不请假,也不上班,连续旷工时间达三个月之久,遂在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职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企业与均不服,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内乡县某企业与被告(原告)张某的劳动关系依法存在,被告(原告)张某享受内乡县某企业在册职工的一切社会保险待遇,原告(被告)内乡县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原告)张某未上班期间的最低生活费。

    1992年被告(原告)张某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原告(被告)内乡县某企业上班,具体在生产技术科工作,2005年5月1日,河南省镇平县中医院CT检查确认张某L4/5及L5/S1椎间盘脱出。张某坚持工作二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内乡县某企业审查同意,批准张某休息一个月。2005年5月,内乡县某企业对已婚育龄妇女在内乡县计生技术指导站进行孕检时发现张某计划外怀孕二胎近二个月,2005年5月26日张某向内乡县某企业和内乡县计生部门递交了镇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2005年10月27日,张某又提供了镇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流产证明,证实2005年5月流产后又怀孕又流产的事实。2005年9月26日,内乡县某企业对张某下达了通知一份,内容如下:“张某同志:自局对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怀二胎进行调查以来,已先后多次进行规劝教育,采取补救措施,体现了局党政班子对你的关心爱护。但你对此无动于衷,态度消极,不予配合。为了避免因此给局造成整体荣誉重大影响,也是对你进行最后一次的关照爱护,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限你2005年10月2日前到内乡计生部门进行引产,弥补一切损失。否则,局将对你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但此通知未送达张某本人,2005年9月27日,内乡县某企业对张某作出了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内容如下:“张某同志以病假为由,骗取假期,期满后既不请假,也不上班,连续旷工时间达三个月之久(扣除骗取假期时间),严重违犯了国家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2005年9月26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张某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但此处理决定未合法送达张某本人, 2009年,张某向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内乡县某企业安排其上班,并要求内乡县某企业支付其2005年7月至今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21日以内劳仲案字(2009)310号裁决书对此案进行了仲裁,仲裁内容如下: 1、撤销被诉人内乡县某企业对申诉人张某的错误处理的决定。被诉人内乡县某企业应当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l0日内安排申诉人张某上班。2、被诉人内乡县某企业应当补发申诉人张某2005年7月至今的工资62787元,并加付申诉人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金15696.95元及其他职工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但因申诉人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有一定过错,故其应支付的工资62787元及15696.95元不再支持。3、在册职工享受的相关待遇申诉人一并享受。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被告)内乡县某企业、被告(原告)张某均不服,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开除公职,但本案中原告(被告)只是陈述被告(原告)张某怀孕,而没有证据证实张某生育了二胎,故原告(被告)以张某生育二胎为事实对其予以开除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原告(被告)在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没有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作出了对被告(原告)的开除决定,应属程序错误,且该开除通知原告(被告)也没有有效送达被告(原告)。具体表现为张某本人未签收,也没送达给张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也没有邮寄和公告送达,故原告(被告)对被告(原告)开除的程序违法。关于被告(原告)张某要求原告(被告)内乡县某企业补发其2005年7月至今的工资62787元及应得工资25%的赔偿金15696.95元及其他职工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对被告张某的处理不当,但综观全案,张某本人也有一定过错,但按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将张某的工资、赔偿金以及福利待遇发放,不符合公平原则,考虑到2005年以来张某确未上班的实际,可参照河南省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予以补偿。期限从2005年7月至原告(被告)内乡县某企业按排张某上班之日止。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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