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不义之财,二人合伙盗窃他人摩托车,在销赃时落网。3月1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潘某有期徒刑各二年零六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房某系内乡县某镇人,被告人潘某系西峡县某镇人。2007年冬、2008年6月底、2008年8月底分别在西峡县水泵厂家属院盗窃一辆红色大阳90型摩托车、一辆黑色宗申100型摩托车、在西峡县回车镇某村盗窃一辆黑色吉利100型弯梁摩托车、在西峡县某居委会盗窃一辆红色银刚100型弯梁摩托车。二人盗窃作案四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为7740元。2008年9月13日,二人在内乡县西关转盘邮政广场边销售盗窃的摩托车时,被群众举报,内乡县城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立即将嫌疑人员带回派出所,通过调查后于当日立案,案件随即告破。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