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吃回头草” 落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18 16:03:12


    一水库鱼塘招盗贼“光顾”。尝到甜头后,盗贼以为没事,便又大着胆子“故地重游”,多次盗窃别人所养之鱼,最终落网。6月1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李某预谋后于每晚10时许,窜至内乡县乍曲乡太山庙水库钓鱼岛饭店附近,采用轮胎制作的简易筏进入他人承包经营的鱼塘内,盗窃各类鱼共计800余斤。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鱼类价值共计2940元。二被告人将其中的500余斤出售给被告人张某,价值1840元;将其中的300余斤出售给被告人王某,价值1100元。同一时间,被告人李某为了吃“独食”就只身一人把自己制作好的地笼事先放置在太山庙水库边,多次盗窃水库各类鱼共计7500余斤,后将其中的300斤鱼卖给被告人张某,350斤鱼卖给被告人王某。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鱼类价值228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涉案价值2940元;被告人李某涉案价值5220 元;被告人张某涉案价值2845元;被告人王某涉案价值2375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所盗赃物已折款全部退赔失主。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四名被告人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所盗赃物予以退赔,判处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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