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体石材厂做工,却擅自串岗因操作不当,右手中指被切机切断,导致10级伤残。4月2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冀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164.9元(被告邓某已支付原告冀某4000元)。
2010年农历正月20日左右,原告冀某受雇到被告邓某的石材加工厂工作,同年5月1日,原告冀某因串岗,操作不当,右手中指被切机切断。原告伤后经紧急处理后于5月2日入住解放军768医院治疗,2010年5月11日出院,共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6690.66元。解放军768医院证明显示原告仍需二次手术,治疗费用需5000元。2011年3月23日,经南阳郦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邓某已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其所受损失应由其雇主邓某承担,但原告受伤是由于其擅自串岗,不按操作规程所致,原告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减轻其雇主的赔偿责任,被告虽对原告进行过安全教育,但其厂内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也是原告受伤的重要原因之一,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的责任比例应划分为4:6为宜。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