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租代征,非法占用耕地近30亩,致使其中10.1亩土地无法耕种。4月2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一人出资成立了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被告人李某想在内乡县成立一家分公司,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选定内乡县某地土地为站址,被告人李某委托刘某在2008年5月1日,与当地组长高某签订《租地合同》,约定租地面积为33.28亩,期限为30年。2008年秋,被告人李某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租赁土地上施工建设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并于2008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开办的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经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和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认定: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其圈占面积29.63亩,其中建筑物占地0.32亩,水泥地坪和沙石硬化占地9.78亩,共计10.1亩土地无法耕种,致使耕作条件遭到破坏。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6月13日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租代征,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分公司,数量较大,并造成10.1亩土地毁坏,丧失耕作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