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人独骑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半年内竟然作案多达六次。3月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齐亮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齐亮退赔被害人现金293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程坤罚金人民币3000元。
齐亮(化名),男,1974年生,系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某村人。2008年5月20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齐亮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机械厂大门西侧,抢夺被害人马某万利达牌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2008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齐亮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财政局门口,抢夺被害人王某三星牌手机一部及现金520元,后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程坤。2008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齐亮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加油站北312国道上,抢夺被害人郭某通牌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2008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齐亮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县衙东边巷内,抢夺被害人张某中天牌手机一部及现金1300元,后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程坤(化名, 男,1973年出生)。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2008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齐亮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县医院门口,抢夺被害人钱某波导牌手机一部及现金60元,后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程坤。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2008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齐亮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民主路王大娘饺子馆东边巷内,抢夺被害人李某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650元,后将手机以22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程坤。综上,被告人齐亮共实施抢夺六次,抢夺手机六部及现金2930元,总价值6920元,其中四部手机销赃给被告人程坤。内乡县公安局分别接到受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齐亮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逮捕。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程坤明知手机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