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的开通,为生意人提供了便捷的付款方式,也给人带来了来一些麻烦。公司与一名客户汪胜利发生业务往来,出纳员通过网上银行给汪胜利汇款时,竟因一字之差将款汇到另一名客户王胜利的帐户上,公司要求返还该款,王胜利却以没有收到该款为由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3月1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咸阳彬煤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8140.40元。
2010年1月13日,豫R435XX车辆所有人通过陕西省快捷煤炭货运信息部,与原告咸阳彬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货运合同,将38.4吨煤由咸阳运至武钢,运费9769.90元,豫R435XX指定收款人为王胜利。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通过兴业网上银行将9769.90元汇至王胜利指定的账户上,双方即中止了运输合同。2010年7月23日,豫R471XX所有人通过陕西省快捷煤炭货运信息部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将38.02吨煤由咸阳运至武钢,运费8140.40元,豫R471XX指定收款人为汪胜利,2010年7月28日,原告出纳员因操作不当将该款汇入被告王胜利账户上,后原告向被告说明情况,并要求返还该款,被告却以没有收到该款为由拒绝返还。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被告之间于2010年1月13日签订运输合同,被告将原告货物由咸阳运至武钢,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被告运费9769.9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之后双方也未发生其他业务关系。2010年7月28日,原告出纳员因操作不当将应汇入汪胜利账户的8140.40元错汇至王胜利账户,王胜利占有该款无法律依据,且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