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向人借款,几个月后却因病去世。债权人要钱无门,只好将债务人的妻子告上了法庭。3月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房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期限内利息900元。
被告李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12日,原告房某经人介绍将现金10000元借给袁某,约定还款期限六个月,利率月息1分五厘,袁某同本金10000元及约定期限六个月利息9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年7月袁某因病去世,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期限六个月利息9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向原告房某借款后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李某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袁某所借原告款项为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