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乍曲法庭 : 遛狗引纠纷 法官当庭化解

发布时间:2026-11-06 16:01:17


日常遛狗是不少市民休闲解压的生活方式,但不规范的养犬行为,很容易引发邻里矛盾、产生财产纠纷。11月5日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乍曲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遛狗不牵绳、大型犬咬伤小型犬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立足邻里和睦、情理法相融,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成功妥善化解这起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邻里矛盾。

案件经过

2026年5月某日晚,赵某在户外正常遛养自家博美小型犬,事发时段,钱某亦外出遛狗,其饲养的大型犬边牧未佩戴牵引绳、未采取任何安全约束措施,突然主动冲向原告赵某的博美犬并发起撕咬,导致赵某饲养的博美犬颈部严重受伤。后赵某将博美犬送往专业宠物医院开展全面检查、创伤治疗及手术修复,先后支出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医疗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余元,赵某就宠物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钱某沟通协商,要求钱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维权无果后,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事实,考虑到本案系邻里之间因宠物饲养引发的民事纠纷,涉案金额较小,为避免邻里矛盾激化、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清晰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宠物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动物饲养人负有法定安全管理义务。被告钱某饲养大型犬外出未佩戴牵引绳,未尽到安全管控责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原告赵某宠物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法官本着邻里和睦、互谅互让的原则,耐心组织双方沟通协商,经过法官耐心调解与积极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钱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宠物医疗费用12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妥善调处,是乍曲法庭践行“菊乡·礼序”基层治理品牌的生动实践。“菊乡·礼序”品牌深挖内乡菊花清雅高洁、重礼守正的本土文化内涵,乍曲法庭坚持以法理定是非、以情理暖人心,在每一起纠纷的审理调解中,引导群众尊法守法、守礼守信,摒弃陋习、崇德向善,以司法服务筑牢基层治理根基,推动辖区淳朴民风落地扎根,全力打造移风易俗的基层治理标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宠物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因宠物相互撕咬造成对方宠物受伤、产生医疗损失的,属于财产损害侵权范畴,受损方有权主张赔偿。同时,大型犬攻击性、爆发力更强,饲养人更应尽到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外出遛宠必须严格佩戴牵引绳、佩戴嘴套等安全防护设施,有效管控宠物行为,避免宠物伤人、伤宠事件发生。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是每位宠物饲养人的法定义务,更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广大市民在饲养宠物享受陪伴乐趣的同时,务必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宠物管控措施,杜绝放养、散养、不牵绳遛宠等危险行为,既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也避免自身因违规养犬承担法律责任,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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