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终审被判二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1-08-17 09:49:13


 

 

封堵村民出路,经法院判决30日内自行消除阻碍,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被告人总是在执行人员走后屡次将道路重新堵死,其气焰之嚣张,令人发指。

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曾于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1124刑满释放。2009113被告人刘某以自己要在其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某处的宅基地上建房为由,将张某等六户村民的出路封堵,严重妨碍了村民的出行。2009325,张某等六户村民将刘某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1027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消除阻碍通行的砖柱,恢复道路原有的正常通行状况并允许原告通行。但刘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分别于201011825325三次进行强制执行,但刘某在执行人员走后屡次将道路重新堵死。2010617,卧龙区人民法院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又一次强制拆除刘某所设障碍物。201072,刘某被释放回家后,当天又将道路封堵,并用乱石砖块及土堆堆积道路,人为设置障碍,使其邻居无法通行。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1124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审理程序合法。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