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夜黑风高疯狂盗窃变压器内芯,仅5个月时间先后十次作案12起,其中九次既遂,三次未遂。8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均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姚某、张某,均系河南省内乡县人。二人因犯罪曾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分别于2006年3月13日、200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姚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盗窃作案十次,先后盗窃内乡县马山口镇刘国亮石墨厂变压器内芯、内乡县马山口镇安北水库发电站变压器内芯、内乡县马山口镇安北福利造纸厂变压器内芯、内乡县七里坪乡原青山水泥厂变压器内芯、内乡县夏馆镇师家湾村小学西民用变压器内芯、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厂抽水专用变压器内芯、南阳氏族耐火材料厂变压器内芯、海南硅线石选矿厂变压器内芯,中原硅线石选矿厂变压器内芯、内乡县灌涨镇杨岗村烤烟专用变压器内芯、内乡县王店镇原王店造纸厂变压器内芯、内乡县城关镇原内乡县机械厂清华园建筑工地变压器内芯,其中盗窃内乡县七里坪乡原青山水泥厂变压器内芯、内乡县王店镇原王店造纸厂变压器内芯、内乡县城关镇原内乡县机械厂清华园建筑工地变压器内芯系未遂。销赃至被告人赵某,获款分肥。被告人赵某明知铜芯、铝芯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
以上被告人姚某、张某共同盗窃作案12起,其中盗窃九次既遂,价值共计45025元,蓖麻油流失共计19900元;盗窃三次未遂,价值共计43900元。被告人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七次,价值共计398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实施破坏变压器并盗取内部铜芯或铝芯的行为,从而出售牟利,窃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收购的铜丝、铝丝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姚某、张某部分盗窃作案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所犯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拒不认罪,认罪态度较差,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