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
(2026)豫1325刑更4号
罪犯赵鹏涛,男,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罪犯赵鹏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2026)豫13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赵鹏涛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鹏涛未提出上诉,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生效后,罪犯赵鹏涛以其患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申请后,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鹏涛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南阳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作出[2026]第010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是赵鹏涛所患疾病为:慢性肾脏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罪犯赵鹏涛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本院拟对罪犯赵鹏涛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三个工作日。如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提交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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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