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中提到,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河南内乡:用足用活“宽限期” 善意文明促执行

发布时间:2025-05-13 11:54:37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涉企纠纷案件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积极沟通,为资金周转困难的被执行企业争取到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最终,被执行企业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约定,全部还清债务,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李某某与某建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限期支付李某4万余元运费。判决生效后,建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李某与建筑公司矛盾较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就申请法院将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干警一边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一边将其名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倘若此时采取更严厉的纳失措施,建筑公司定会受限,可能会推进执行进程,但也有可能造成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等问题,不仅李某剩余债权难实现,也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面对这一困境,执行干警通深入研判案情后主动与建筑公司联系,深入了解了该企业经营负债、履行意愿及存在的困难等实际情况。经沟通得知该公司现正与另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待合同签订发出货物后便会有钱到账,若此时被纳失可能会失去此订单,导致企业资金周转更加困难。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积极与刘某进行沟通,告知刘某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给予合理宽限期对于最终实现债权的积极意义和可行性,争取刘某的理解与配合。

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风险评估,最终,刘某同意给建筑公司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获得宝贵的宽限期后,建筑公司加快货物生产及销售,最终在宽限期届满前,足额还清了全部债务,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