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团伙分工协作,深夜潜入他人家中行窃。5月3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子良、宋杨浦、刘继生(均为化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继生、郭子良、宋杨浦和一个叫“清”(在逃)的男子经预谋后,携带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某山庄居民小区,由被告人刘继生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郭子良、宋杨浦及“清”攀窗进入一单元楼内居民家中,盗走现金1020元及知己牌Z9718型手机一部。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5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子良、宋杨浦、刘继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