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铲车 出事故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19 09:05:48


无证驾驶无牌照铲车,导致他人重伤。5月1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11301340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龙泰牌铲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大桥乡灵山村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庞某无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庞某外伤性休克、头面部开放性外伤、左大腿根部、左下肢部开放性外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庞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经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附带民事部分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庞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约定履行。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约定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征求被害人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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