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0年12月23日,原濮阳市女副市长王相铃因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财政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纵观其由成功到堕落的轨迹,也许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昔日辉煌]
出生贫寒 “金榜题名”
1951年,王相铃出生在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父亲是一位工人,母亲在家务农,姐弟四人,王相铃是老大,在计划经济时代,日子过得紧吧吧的,由于赶上了那个“火红”的年代,王相铃虽然在校上学,但也没有真正学到多少有用的知识。不过她是一个上进心很强的人,并不甘心就这样碌碌无为地度过自己的一生。高中毕业后,由于当时高考已中止,实行的是“推荐上大学”的招生办法,象她这样的家庭推荐是轮不到的,上大学的梦想也就难以实现,但她没有放弃自己的追求仍然坚持学习。由于有一定的学问,便于1976年12月份到濮阳县某乡当了一名光荣的代课教师,在那个年代这可是一份令许多人眼红的工作,按当时人们的说法是“吃双份粮”呢。1977年11月在邓小平同志恢复工作四个月后,万众瞩目中止了12年的高考在全国各地陆续拉开了续幕。12届学子同赴考场,全国有570万人参加了考试,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最高纪录,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一次考试。王相铃便是这次高考大军中的一员,功夫不负有心人,王相铃“金榜题名”,幸运地考上了安阳财会学校。她非常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经常到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等处,如饥似渴地吮吸着知识的雨露,积蓄着振翅高飞,报效国家的力量。
春风得意 仕途风顺
1981年3月份,以优异成绩毕业的她被组织上分配到安阳地区财政局工作。1983年10月份濮阳撤县建市,由于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她被安排到濮阳市财政局工业科工作,先后任副科长、科长,1989年8月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7年9月兼任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经理,1999年3月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2年3月后任政协濮阳市第四届、第五届委员会副主席兼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为第四届中共濮阳市委委员,中共河南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2006年12月任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第四届中共濮阳市市委委员,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曾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企业服务、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电力、铁路、邮电、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自1976年参加工作到2006年,在这30年里她由一名代课教师升任濮阳市副市长,可谓春风得意,政治仕途一帆风顺。
业绩突出 光环耀眼
王相玲自1999年3月至2006年底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在将近8年的时间里,濮阳财政部门为濮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8年期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由6.5亿元增加到l8.6亿元,累计完成87.9亿元,累计争取各类转移支付和财力补助资金56.8亿元,全市用于科技、公检法司、社会保障和抚恤救济等方面的支出分别达到2.5亿元、14亿元、13.9亿元,开创了财力增长最快、为群众办实事较多、财政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财政工作新局面。濮阳市财政局2002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10月被中央文明委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
在王相玲任职期间,濮阳市财政局继续保持了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和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全省扶贫开发先进集体、全省“两免一补”工作先进集体、全省“金财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和省级青年文明号,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红旗集体、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和全国财政系统党建工作新风奖。
王相玲个人也荣获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南省“三八”红旗手、全省重视妇女儿童工作特别奖、全省“巾帼建功”标兵、全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在一系列耀眼的光环下,她的地位在不断升高,权力也在不断增大,而对自己的要求却在逐渐放松,特别是任局长,副市长期间对本单位事务及分管工作有决定权时,自然是利益需求人攻关的主要对象。法律意识逐渐淡漠,最终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腐败变质]
工程招标 施加影响
1995年,濮阳市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了市财政局的办公大楼,该集团的工作人员刘某由于工作关系,结识了时任财政局常务副局长的王相铃。2000年元月市财政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准备兴建小区,便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已任财政局局长的王相铃自然成为承揽人攻关的对象。刘某为了承揽该工程,便到王相铃办公室汇报了自己公司的实力情况,提出想参加招标让王相铃从中帮忙中标。2000年4月9日9时,小区工程招标开始了,参加竞标的有5家公司。评标前王相铃给一评委交待,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市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实力不错,在评标时,要适当予以考虑。评标当天,王相玲在场座镇。评标结束后,意外事情发生了,王相铃说的两家公司虽然实力不错,但报价高。招标办的人拿不定主意让谁中标,最后征求业主财政局的意见。王相铃决定实力最强的省某建筑公司和市某集团公司,如同意把报价降到最低数,就让这两个实力强的公司中标。接着两家公司分别到招标办写出书面承诺,承诺降低报价。下午6点左右,招标结果出笼了,两家公司顺利中招。
提供帮助 拒受存单
两公司顺利中标后,便开始进场施工,财政局还专门成立了基建办公室。王相铃指示基建办负责人搞好施工安全,质量和协调,为施工方提供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起初小区施工工地比较混乱,当地老百姓为了一点小利益不时找工地一些麻烦,出现强装强卸、偷盗建筑材料、施工拉料不让进场等矛盾问题,致使工程一度难以正常施工。为了保证施工方的正常施工,基建办工作人员与当地派出所协调出面解决,但效果并不理解,强装强卸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为此,基建办负责人向王相玲作了汇报,由王相玲出面与华龙区政府协调,用华龙区政府专门力量对强装强卸等问题进行打击,保证了企业的正常施工。为了感谢王相玲在工程招标中给予的帮助和创造的良好施工环境,也为了以后在施工协调和要工程款方面给予关照。2000年中秋节前,刘某带了一个10万元的存折单独一人来到王的办公室,简单汇报了小区的施工进度及一些感谢的话,临走时说:“过节了来看看你,工程中标时也没来看你。”说罢便从口袋里掏出存单放在了王的办公桌上,王说“不需要,不要这样”,但刘某扭头就走。王拿到10万元存单后想把钱取出来但不放心,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决定把存单退回去,大约在事后两个月的一次小区基建会议上,见到了刘某,把10万元存单退还给了他。
难抵诱惑 被拖下水
案某拿到存单后,总觉得心里过意不去,心想,可能是存折取款需要签字,不方便,等到春节再把这个人情还了。到了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准备好10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着,来到财政局,但王没有上班,便直接来到王的家里。此时王正准备出门,一看是刘某,便说“咋了,有啥事?”刘某说:“过节了,来给你拜个年。”一边说一边把一个黑色塑料袋往院子里一放,王说:“你干啥哩,别这样。”案某没吭声就走了。王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装的是10万元现金,王想这么大金额收了不妥,等春节过后再退还给他。春节后,见到刘某说“你把钱拿走,这个金额太大了。”案某说“这是我个人的钱与公司没有关系,不会出事的。”王听了刘某这样说,也就没有坚持再退还给他。2002年春节前,刘某想到一年多来财政局对自己施工支持不错,创造这样良好的施工环境,应该感谢王相铃。便又准备了20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把塑料袋夹在大衣里来到王的办公室, 汇报了一年来小区工程进度情况,感谢财政局为公司创造的良好施工环境。随后从棉大衣里拿出塑料袋说:“过了年了,来看看你。”王说:“不用了,这是啥东西?”刘某说:“一点点心意,表示感谢!”随后刘某就走了。王一清点整整20万元,当时也想到金额这么大,害怕出事,准备节后退掉,可一见到刘某,刘某说:“钱是个人的和公司没有关系,没有人知道。”便没再坚持。
2003年春节前,小区工程完工半年多了,工程款却一直没有付清。刘某便想到再去看望一下王,准备了10万元现金,用同样的方法送到了王的办公室,说:“工程也完工了,工程款尽量早一点拨付。过节了,表示感谢来看看你。这钱是我个人的,和公司无关,不会出事。”说罢放下钱就走了。王相铃心想既然不会出事,就收下了。
无独有偶,参加小区施工的另一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出于同样的原因,先后在2000年招标前,2001年春节前分别送给王相铃20万、10万共计30万元人民币。
[落网受审]
心存侥幸 越陷越深
自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王相铃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在财政拨款、安排人员调动、协调配套项目资金、收购资产、给企业协调货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事后先后收受九人10次贿赂合计人民币94万元,欧元5000元。
2009年8月,中央吹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号角,根据群众举报,正在参与林钢改制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相铃被河南省纪委双规。王相铃收受巨额贿赂之事,由此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下面是她与公诉讼人员的一段对话:
问:他们为什么送给你这么多钱?
答:他们有的是感谢我给他们创造的良好环境,有的是感谢我在工作方面给予的帮助,有的是为了和我联络感情,有的是想让我出面协调事务,也有的是感谢我给他们安排工作。
问:你当时收到这些钱是咋想的?
答:金额大的,我也怕出事,开始还想着退还给他们。但时间长了,我就思想麻痹,心存侥幸,认为既然是实心实意送给我的,可能不会出事,就不再考虑退钱的事。金额小的,想着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也没把这事看得严重,想着不会出事,就收下了。
问:当初刘某送你10万元存单你能退掉,为什么收到的现金却没有退掉?
答:说穿了还是没有想着坚决退,钱来得容易,贪婪思想作怪。想着不会出事,心存侥幸,思想麻痹就没有退掉。
问:你对收钱这件事情现在是怎么认识的?
答:我自己思想认识错误,且怀有极大的侥幸心理,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我作为党的高级干部严重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问:这种行为对不对?
答:不对,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和法律。
问:不对,应该咋办?
答:我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愿积极退赃。
追悔莫及 痛心忏悔
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王相铃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逮捕。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16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相玲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相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悔,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时,王相玲声泪俱下地说:“……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内疚和惭愧,我为党工作了28年……但由于我多年工作在濮阳,个别同学、老乡、熟人难免办事有求于我,过年过节要送礼表示感谢,态度十分诚恳坚决。再三推脱不掉,碍于情面,有时只好暂时收下,想日后再退。时间一长退不掉时,就放松了思想警惕,认为事后送礼,又不是权钱交易,应该不会出事。总是怀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掉,一次次犯下了严重错误,以致走上犯罪。归根到底还是自己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法律意识淡薄,灵魂受到了腐蚀……当初,我也确实想通过自己的拼搏使工作更为出色,但干好工作的同时,缺少纯洁高尚的情操,心灵深处有了对金钱的强烈欲望,这是铸成今天大错的根源。”
“今天法庭上对我所犯错误逐笔提起公诉,我的心灵感到负罪深重。对不起党多年的培养和组织的信任,是党把我一步步培养成领导干部,我却没有对自己的美好前程和拥有的一切很好地去珍惜。对不起我80多岁的老母亲,她老人家已风烛残年,怎能经受如此大的打击,母亲是我生命的支撑女儿还未尽孝……………每逢佳节信思亲,可我总是在佳节来临时,痛不欲生……痛定思痛,追悔莫及。”
“参加工作以来,党和人民给了我很多殊荣。然而在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面前,没有保持清醒的头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使自己成了金钱的牺牲品。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给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失,给亲人带来了无限的痛苦。我的心在滴血,一失足成千古恨,教训十分惨痛,……我愿意对我所犯的错误承担法律后果,积极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律无情 最终获刑
内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玲在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相玲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于12月23日作出,被告人王相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各界说法]
廉洁过节 慎独自律
何国盈(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腐败分子第一次收受钱物,打开贪欲之门,多半是在节日期间,而80%以上的腐败行为,也是发生在节日期间。节日成了领导干部腐败的高发期,“节日到、干部倒”已非个案。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利用元旦、春节这样的机会,以探视、慰问、压岁钱等名义,给领导干部们送去红包礼品或者礼卡、礼券。极少数害群之马的“节日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成为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拌脚石,必须予以彻底清除。
进入2010年12月,“反腐风暴”更加猛烈。一周内,中央连续发布了两项反腐倡廉的重要法规,在岁末年初、节日临近时再出反腐重拳,是对各级干部的提醒和警示,目的是杜绝“节日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但这一系列措施毕竟是外因,还必须通过内因才能真正起作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干部如果不慎独自律,时时警醒,就可能出现“节日到、干部倒”的怪现象。那么,如何做到廉洁过节慎独自律呢?个人认为,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为官的道德素养。党中央提出要建立学习型政党,领导要做学习型领导。通过学习增强修身自省的内功。其次就是平时要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从小事做起,不收一包烟,不喝一瓶酒。这样就能防微杜渐,不断增强自我监督和自我防范意识。第三是要习惯于“吾日三省吾身”,经常扪心自问,是否带头实践了自己提倡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准则,是否言行相悖,表里不一。如果能坚持自检自省,自我约束,能够经常反思自己的言行,检点自己的作风,就能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恪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做到洁身自好。第四是要严守防线,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清正廉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
任职回避 有待完善
程振华(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官员任职回避由来已久,自秦汉以来,历朝皆行官员回避制。随着时代的推移,回避制的演变,亦由简单趋向细密。从一般性的部分规定,演化为一项恪守的制度。历史证明,当认真而严格执行回避制,确实可以起到抑止官员腐败的积极作用。
建国以来,任职回避制度成为党政机关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重要管理措施。特别是80年代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陆续出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逐步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干部回避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选拔培养年轻干部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注重基层党委、政府一把手交流的同时,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交流却较少。本案中,被告人王相玲在法庭上说“……我曾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10年、财政局局长8年、副市长2年,……但由于我多年工作在濮阳,个别同学、老乡、熟人难免办事有求于我,过年过节要送礼表示感谢……碍于情面,有时只好收下……”,由此可以看出,她在濮阳由副局长开始到副市长整整干了20年,在这20年里,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这样或哪样的关系网络,正如她说的个别同学、老乡、熟人难免办事有求于我,过年过节要送礼表示感谢,碍于情面,有时只好收下。试想如果有一套完善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被告人不在本地任职这么长时间,也许她能成为一名党的好干部。因而建立完善一整套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迫在眉睫。
事后受贿 同样犯罪
魏建国(内乡县法院院长):本案中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取的,事实上就是事后受贿。本案被告人也认为事后送礼,又不是权钱交易,应该不会出事,她当然更想不到自己会因受贿罪被判刑的,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
所谓事后受贿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并无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离职之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那么事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呢?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有以下四个方面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与请托人事前并无收受贿赂的约定,但是她在收受财物时,知道这是请托人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因此收受请托人财物其本质就是权力和金钱的一种交换,必然要侵害国家公务的廉洁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的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本案被告人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与其职务上的便利息息相关。(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的身份是不言而喻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的感谢而仍然收受,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是正确的。
严惩行贿 切断根源
胡殿信(内乡县检察院检察长)贿赂犯罪主要是指行贿罪和受贿罪,就二者而言,行贿行为是受贿罪产生的原始根源。在当前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行贿犯罪也在呈逐步上升之势,由于行贿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法则,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更导致了以权谋私等社会腐败现象的蔓延,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践踏了正常的法制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震慑行贿犯罪分子,是我国反腐败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打击行贿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高对行贿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2、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充分认识到行贿也是犯罪,它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竞争,而且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从而使人们自觉抵制行贿,同各种行贿行为作斗争。3、加强情报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采用深入调查,完善侦查机制,强化专门手段等方法,广泛搜集案源信息、社情信息及其他涉案信息,增强揭发犯罪的能力。4、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作为贿赂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受贿应予以严惩,但这不能成为放纵行贿行为的借口。对发现的行贿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用好、用足法律,对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坚决予以收缴。只有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才能遏制腐败的蔓延。5、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档案制度。将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存进“档案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有助于遏制腐败。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借以推动单位和个人自律。6、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不仅仅要进行事后监督,更要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丰富监督形式,不仅仅要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形成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从而遏制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堵住钱权交易的漏洞。7、完善行贿犯罪的立法。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总之,打击行贿行为是个社会性话题,它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严格的制度约束、需要健全的机制监督、需要严厉的惩处警示,使行贿人不能、不敢、不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