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泡尿“撒掉”了性命案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1-02-21 17:29:42


[核心提示]

1993919,被害人在他人唱歌用的水管里撒了一泡尿,结里将自己的小命葬送。被告人在潜逃了16年后,于20091225落网,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呢?

[案情回放]

一泡尿引发了悲剧

1993919日中午,被告人王全臣在南召县城郊乡杨树沟煤矿煤井中干活时,与王某负责往井外运矿渣,被害人金某与刘某负责装车。在每次装车期间,王全臣喜欢拿着煤井中的一个粗排水管对着嘴唱歌。被害人金某趁王全臣、王某在向井外运矿渣时,在王全臣唱歌的水管里撒了自己的小便。王全臣运矿渣返回后,拿起水管准备唱歌,里面的尿洒到自己的身上和嘴里。王全臣在得知是金某所为后,二人发生对骂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全臣掏出自己腰间的一把小刀照金某的左胳膊、左大腿各扎一刀,金某跑出井外因失血过多而晕倒,后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死亡。被告人王全臣逃跑。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左上肢腕上8cm处有一4×3.5cm切割创,深至肌肉。左股骨上段前有一4×2.8cm剁开创,局部解剖见左大腿动脉有一破口,左股静脉横断。该损伤应为双刃锐器造成,该损伤在短时间内可造成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潜逃16年落网受审

20091225,王全臣被甘肃省石嘴山市公安局抓获,于20091228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全臣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厮打,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的发生系由被害人在王全臣唱歌的水管里撒了自己的小便,导致尿撒到王全臣身上和嘴里而引起的,故本案被害人存在相应的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本案案发时系1993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当时的刑法量刑。遂于二О一О年八月四日作出,被告人王全臣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6288元的判决。

被告不服二审定音

被告人王全臣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全臣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厮打,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的发生系由被害人在王全臣唱歌的水管里撒了自己的小便,导致尿撒到王全臣身上和嘴里而引起的,故本案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有过错;本院二审过程中,经调解原审被告人王全臣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原审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以及原审被告人王全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故可在原判刑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于二○一○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王全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案件评析]

魏建国(内乡县法院院长):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第l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491011997930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是在新刑法(1997)实施之前,落网受审却在2009年以后,即新刑法(1997)实施之后,这就存在一个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了。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不论是旧刑法(1979)或是新刑法(1997)都有规定,如果按照新刑法(1997)的规定判处刑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刑要重得多,而按照旧刑法(1979)规定判处刑罚却较轻,因此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能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故法院适用旧刑法(1979)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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