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和解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994年,内乡县大桥乡某村组将10亩地出租给王某,租金一年1000元,租期30年。合同履行至2013年后,王某开始停付租金,村组多次协商未果,将王某告上法庭。
该案经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解除原被告1994年签订的租地合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在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及其他固定附属设施,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 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李洪超发现双方积怨较深,矛盾难以调和。王某称其冤枉,该案所涉土地已建设成社区,土地无法偿还村组,而地面附属物部分已经出售,并且提供了政府文件和2013年出售时所签订的协议;而申请人态度强硬,要求必须按照生效判决,马上拆除地上附属物,案件一时无法调解。
李洪超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案涉土地附属物较多,且涉及第三人租赁、买卖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如果强制拆除,势必会加深村组与村民甚至案外人之间的矛盾,引发一系列纠纷。
李洪超与几位法官对案件进行了集中研判,发现王某提供的文件中,并未涉及案涉土地及附属物,其地面附属物虽已被社区征收,但社区对其的赔付款早已到位,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查清案涉土地及附属物性质后,李洪超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分别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将土地交还申请人,对地面附属物不予拆除,交村组自行处置,租赁后所得收益归村民共同共有。
至此,这起持续多年的土地纠纷案件终于被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