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多子多福",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是,多子女家庭却很容易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财产纠纷。一旦闹起了纠纷,老人养老就成了麻烦。就有这样一位86岁的老太,有儿有女,却突然之间“无家可归”了,到底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下边这个案例!
86岁的王老太,育有两儿一女,2008年7月,王老太家旧房拆迁,她与儿子、儿媳及女儿共同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由小儿一家以王老太名义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供两位老人独自居住养老。2010年,老人将自己所有的这套房屋过户在小孙女名下,但老人仍在此居住。2019年,王老太老伴去世,小儿媳让王老太搬到她家居住,可没多久,王老太发现,自己家门锁被换了。原来,小儿和儿媳已协议离婚,双方共有住宅归儿媳所有。 王老太无家可归,多次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儿子及前儿媳、孙女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原住所享有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夫妻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居住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和排除。孙女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继受取得,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三被告均有义务向王老太交付房屋供其居住到老。
主持人:法院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法律对这种情况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内乡法院的王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王法官您好!
王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王法官,刚才看的这个案例,法院在审理意见中提到,被告侵害的是原告合法的居住权益,而不是居住权,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王法官:是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用、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王老太与子女在2008年订立协议,约定由其购买拆迁安置房,供二老居住至终老。但原告王老太与子女订立协议的时间,远在民法典施行前,协议书是王老太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能确认协议约定的即为《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但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户型、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限,结合王老太夫妇长期单独居住及丈夫在房内终老的事实可以认定,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益是独立的、排他的,应保障王老太享有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益。
主持人: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从这个案例来看,儿媳不让婆婆进自家门,孙女不让奶奶进这个拆迁安置房,就是因为所谓的“产权”在手,自己的房子要自己做主。但是法院的处理结果,既考虑了法律规定,又考虑了公序良俗,可以说真正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王法官:是的,《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民法典》实施后像王老太这种情况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主持人:好的,感谢王法官的精彩解读!观众朋友们,孝老爱亲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房子、车子、票子固然重要,但无论何时,也不要被这些身外之物,埋没了亲情和孝道!好了,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生活风险,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