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在我们的生活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了一批“职业放贷人”,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高利转贷,合同是否有效?这种案件法院会怎么审理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赵某从金融机构贷款22万元。当日,余某向赵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2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率为1.1%。但赵某实际交付借款本金21万元,且该款项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由于余某并未按借条约定向赵某支付本金及利息,赵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偿还银行贷款22万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并支付赵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余某向赵某偿还借款21万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法律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内乡法院的王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
你好王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该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本案中,因赵某和余某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赵某的自有资金,且赵某出借给余某的借款月利率为1.1%,远高于赵某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赵某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赵某和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余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21万元。赵某主张余某代其偿还银行贷款22万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赵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万余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主持人: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高利转贷,合同无效。
法官:是的。另外,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所以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以免身陷囹圄。
主持人:好的,谢谢您的建议。观众朋友们,高利转贷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希望看了本期节目,我们能够共同抵制高利转贷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生活风险!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