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现代都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成为不能忽视的安全隐患。那么,如果高空抛物致人受伤,谁来赔偿呢?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曹某在小区物业公司指定的晒被区域,被10岁男童林某从10楼公共走廊窗户处抛下的窗户把手砸到头顶。后经民警上门核查,林某述称其扔下楼的窗户把手来自于公共走廊窗户的窗台上。曹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5天。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令林某监护人赔偿曹某损失两万余元;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本案损害后果20%的补偿赔偿责任,即四千余元。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法律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内乡法院的王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
你好王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本案中,曹某受伤虽是林某从高空抛下窗户把手所致,但案涉窗户把手在案发前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该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以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林某因过错造成曹某受伤,为侵权行为人,然而因其只有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在能够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首先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小区建筑物和生活秩序的实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也是侵权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王法官:是的
主持人:王法官,那您对治理高空抛物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王法官:物业应当妥善实施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安全秩序;加强宣传教育,让居民充分认识到高空随意抛物的危害,特别是敦促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内部处罚以及技术监控手段,消除个别人的侥幸心理,遏止高空抛物行为。
主持人:好的,谢谢您的建议。希望本期节目对居住在小区的您有所帮助!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生活风险!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