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直播间》第二十二期

见义勇为者牺牲 受益人应当补偿

发布时间:2021-07-09 17:15:40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见义勇为跳江救人,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被救者是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呢?这类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会怎么审理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某天,小林与小娴等伙伴四人前往江边码头游玩。其间,小娴不慎掉入江中。小林跳江施救。但小林水性不佳,很快就与小娴一起在江水中越飘越远。同行人员见状下水救人,奈何离二人太远,只能作罢。随后,小娴被搜救人员救起,而小林却不幸死亡。

痛失爱子的小林父母认为儿子为了救助小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小林的死亡进行赔偿。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小娴补偿小林父母四万元,另外三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法律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内乡法院的王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

你好王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本案中,小林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小娴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小娴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故综合考量原告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4万元。小娴搜救、打捞所涉费用亦作为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另外三人的行为与小林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并非受益人,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主持人: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的成立不以被救助者的利益最终实现作为前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律肯定的是该行为本身所体现的价值。  

 法官:是的。若要求见义勇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效果,无异于是让施救者承担施救风险,显然与法律规定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相背离。民法典除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补偿外,还明确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更多的司法保障。

主持人:好的,谢谢您的阐释。观众朋友们,见义勇为是正义之举、英雄壮举,弘扬和学习见义勇为精神,是一项关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事业。相信今后会有更多人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因为法律会维护见义勇为人士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您的后顾之忧。

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生活风险!再会。

责任编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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