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当今社会,离婚已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经常会有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选择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子女。那么,如果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夫妻一方反悔,拒不履行赠与义务,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夫妻一方到底可不可以撤销这种赠与呢?下面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例:
马某与王某婚姻期间,育有一个儿子小马。在小马即将成年之际,马某与王某感情破裂,选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所建房屋归儿子小马所有。几年后,已经成年的小马要求父母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母亲王某表示同意,但父亲马某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随后小马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赠与房屋的约定有效,要求父母配合将房屋予以过户。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约定有效,同时判令马某和王某配合小马将房屋进行过户。
主持人:本案中赠与房屋的行为可否由马某单方面撤销?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内乡法院的王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你好,王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根据生效的离婚协议,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反悔,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撤销更改协议约定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马某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主持人:离婚协议一旦经双方签订确认,便是双方的共同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其中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方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的行为是不能被支持的。
法官:是的。
主持人:好的,感谢王法官的专业解读!离婚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关乎家庭、财产、子女等方方面面的大事,你的每一个决定,都将对自己、对家庭,对子女产生深远的影响。要知道,婚姻非小事,离婚需慎重。好了,观众朋友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生活风险!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