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直播间》第十四期

业主没签服务合同,物业费该不该交?

发布时间:2021-07-09 17:06:09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纠纷诉讼逐渐增多,物业管理在实施与运作之中,不断地显露出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各种纠纷。其中最典型的纠纷,就是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该不该交物业费的问题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吴某于2019年购买了某小区的新建商品房,并已实际入住,2020年物业公司上门多次催缴物业费,均遭到吴某的拒绝。吴某声称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没有交费的依据,就算提供了物业服务也不符合要求。物业公司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2580元,并提交了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吴某释法,并解释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吴某自觉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回了起诉。

主持人:刘法官,刚才我们看的这个案件最终达成了和解,这个结果原被告双方是非常满意的,那么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呢,它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又起到什么作用呢?

法官: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者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统称为业主)就房屋、公共设施、公用设备及相关场地维护管理达成的协议。合同签订的双方一般应为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大楼建成但尚未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就是本案中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业主成立的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之前,购买房屋并入住小区的业主均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即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仍应足额缴纳物业费用。

主持人:那就是说,业主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接受物业服务后,缴纳物业服务费。

法官:是这样的。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还可以召集小区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盲目维权。

主持人:好的,感谢刘法官的详细解读。观众朋友们,物业服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发生物业纠纷,更会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质量。那么,面对当前物业服务纠纷剧增的态势,除了法院做好调解普法工作外,更需要广大业主学法懂法,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去维权,物业公司也更应该加强管理,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好了,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生活风险!再会。

责任编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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