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直播间》第十二期

不尽赡养老人义务,岂能尽享继承权利?

发布时间:2021-07-09 16:25:04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同时,继承财产也是子女的权利。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当然地享受继承财产的权利呢?其他虽然不是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责任的人能否享有继承权利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2003年,一场突发疾病,曹某成了植物人,此前不久,他刚刚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10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抚养带走,此后,曹某的三位姐姐主动承担起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2017年,曹某突然去世,留下一套商品房,房子是曹某婚前购买的,属于曹某个人财产,房产证一直在曹某处。关于房子的处理问题,小曹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理应归自己所有,曹家三姐妹认为小曹14年来从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全部继承。双方发生分歧,曹家三姐妹将小曹诉至法院,申请遗产分割。法院经审理后,小曹继承的比例为50%,曹家三姐妹继承的比例为50%。

法院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法律对这种事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邀请内乡法院的XX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

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本案中被继承人曹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他人照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小曹,对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被继承人不管不问,不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是典型的“生不养死不葬”,而曹家三姐妹作为被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扶养、照料被继承人。一方是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一方是无法定义务而付出良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分给曹家三姐妹适当的遗产,继承比例为50%。

主持人:那您关于继承权利与赡养义务有什么看法吗?

法官: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地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也负有法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本案中的被告小曹未尽赡养义务却能当然地全面继承财产权益,不仅让十多年来扶养弟弟的三姐妹心寒,也有悖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本案在肯定三姐妹多年来的扶养付出的同时,也警示那些不尽义务的法定继承人,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赡养是义务,继承是权利,即使你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也不能享受全部的继承权利。本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生活风险!再会。

责任编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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